根据雅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6]雅法民初字第4号),我局拟将果园路22号附47号住宅用房(房屋建筑面积76.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给段勇翔,若对上述权利有异议者,请于该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建新路152号)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权益有效,我局将准予登记注册。
联系电话:0835-2222296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