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4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开始对各县上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进行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促进各县政府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提高县级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公众积极参与”的城市环境管理机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制度建设,设立“城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落实经费,配备人员。
三、考核范围
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
四、考核内容
按照《四川省县(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试行)》进行考核。
五、考核程序
(一)自查。每年4月1日前,各县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将上年度“城考”自查报告、技术指标汇总表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二)考核。市“城考”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自查报告后,于每年4月20日前,组织会审,考核结果经市“城考”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抄送省环保厅备案。
(三)公布。市政府每年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四)奖惩。市政府将县城“城考”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