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继续搞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监督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工作,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顺利推进,根据《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开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意见》(审办投发〔2010〕72号)、《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川审发〔2010〕6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决算(含工程结算,下同)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按照“三年目标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要求,我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正按预定目标全面推进,很多重建项目陆续竣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日益突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对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周密筹划、及早安排,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强化措施,确保竣工审计工作落实到位
(一)各县(区)要进一步充实审计技术力量。
一是根据实际,尽快配齐配强各级审计部门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当前和今后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二是鉴于当前重建项目审计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可聘请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建设财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确保审计工作如期完成;三是有条件的县(区)要整合现有财政评审和审计部门的造价专业技术力量,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四是各县(区)要将必要的审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由县(区)财政专项安排,确保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衔接。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同级审计部门,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审计部门提出的送审资料目录清单准备审计资料,尽快提请审计部门实施竣工审计。
(三)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职。
1.各级审计部门要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作为近两三年审计工作主要任务,抓好审计项目、审计力量、工作安排的统筹协调,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2.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灾后恢复重建进度,在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3.各级审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切实整合审计资源,加强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特别要强化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4.各级审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立即上报。对上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5.进一步明确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职责。一是坚持“谁负责跟踪审计的项目,谁负责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的原则,哪一级安排的审计计划由同级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二是我市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项目和列入审计计划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必须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不受其他主管或监管部门审核、社会审计的影响和代替;三是要把我市各级政府统筹统建的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民生工程和公路、电力、水利、桥梁等基础设施,作为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重点。对于投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要进行重点审计;四是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门可聘请专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但要抓好审计过程的监督,严格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所有以审计部门名义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必须通过审计部门复核确认,并由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