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为促进资源节约利用,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陆续下发了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根据国家和省上的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充分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兼顾企业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我局认真测算、提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方案,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方案已经听证会通过。现就调整我市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相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 天然气价格调整的政策依据
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见附件二)、《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见附件三)、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0〉270号,见附件四)、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241号,见附件五)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见附件六)的规定执行。
二、 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原则
天然气价格的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因此,我局在拟定天然气调价方案时,本着兼顾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企业和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从紧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本次调价只考虑了上游供气价格上调的影响因素,未考虑气表更换分摊、调价滞后分摊等因素,并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的联动公式计算天然气销售价格。
三、 简化天然气用气类别
在现行的天然气用气类别中,除居民生活用气外,还有机关单位用气,商业用气两种类别。按照省发改委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文件规定:要简化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将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的终端用户价格分为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生活两类。因此,我们将机关单位用气和商业用气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气。
四、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方案(详见附件一)
1.将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1.39元/m³调整为1.75元/m³。
2.制定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标准为2.39元/m³。
五、为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低收入群众的关心,对享受低保的“三无”人员,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仍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1.39元/m³执行。
六、调整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关于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相关情况说明。
2.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
3.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
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0〉270号)。
5.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241号)。
6..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