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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10-15 10: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9〕3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提升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灾后重建和交通枢纽建设等一批重大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以及工业企业的不断引进,在带来大量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同时,也聚集了大量的流动人口,增大了人口计生工作的难度。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全市人口计生工作水平、保持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积极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切实抓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一)健全流动人口登记制度,抓好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配备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专用设备,落实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组的全员流动人口登记、统计台帐和报告制度,社区和村组要履行对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物业小区和村(居)民的流动人口登记、统计和监管职责,实行按月清理登记报告制度,随时掌握新增流出、流入人口信息情况。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要按月收集、汇总、录入新增流出、流入人口全员信息,按季度上报国家全员流动人口信息报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个体工商户、出租房主等要主动配合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搞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并按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各种流动人口信息。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统计、民政、卫生、城建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流动人口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录入、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要在政务大厅建立健全相关部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定期收集和会商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二)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现居住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定点服务制度,增设服务站点,健全流动人口服务档案,落实育龄妇女定点服务,免费为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创新药具发放模式,使药具发放全面进入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居住地、聚集地、活动场所和公共场所,做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发放全覆盖。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优先照顾,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依法享受休假。现居住地要积极协调解决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户籍地要发挥源头管理的优势,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宣传、教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证明》;开展关心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活动,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严禁强迫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访案件,严肃查处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三)开展区域协作,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一盘棋”格局。各地要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意识,积极推动市际、县际协作,不断加强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协作配合。各县(区)要根据流动人口实际,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和流出、流入人口相对集中的县(市、区)的双向或多向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席制度,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服务等活动,逐步形成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合作机制。现居住地在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或者处理违法生育案件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按照协商前置、以户籍地为主的原则,坚持事前协商,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核实情况和通报办理结果,户籍地要做好备案登记。

  (四)加强村(居)民自治,完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把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通过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把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与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等场所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通过会员的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落实相关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一) 落实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主动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与管理,真正形成任务整合、手段结合、力量配合的综合治理格局。

  人口计生部门要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服务管理机制,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服务管理和业务目标考核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各级党委、政府对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要求,统筹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配备工作人员,以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公安部门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对流入人口进行清查清理。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或暂住登记、户口迁移和婴儿户口登记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结婚证》、《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证》或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罚决定书、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收据等计划生育证明,证件不全的,要暂缓办理《暂住证》、入户登记和户口迁移等手续,并定期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办理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和对外来人员办理《务工证》、《就业证》和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的暂缓办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细化管理措施,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照办理和年审中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督促其认真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在为外来人口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时,要与经营者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经营者要建立招工用人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并及时将查验情况报告文化主管部门和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非法开展取环和胎儿性别鉴定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不履行查验证制度的,要严肃查处。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房屋出租、销售备案制度,对外来人口租房、购房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暂缓办理相关手续。社会治安综治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目标考核,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将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企业诚信机制,凡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力或造成后果的,进入不良行为记录,全市公示并报人口计生管理部门。

  (二)落实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国资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与企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招聘外来人员时查验《流动人口证明》,做好登记,加强监管,并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了解辖区内企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四、加强领导,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问题。

  (一)健全管理机构。市、县两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统计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要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员,负责本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交换、统计、宣传服务和协助处理违法生育等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07〕24号)要求,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的政务目标考核。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谁的辖区谁清理”的原则,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考核奖惩。各级相关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目标考核范围,做到同安排、同考核、同奖惩,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大平时督查力度,及时通报情况、督促整改,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委发〔2008〕3号)的规定追究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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