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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10-12 14: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雅安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品目名称

    

A

货物类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镜头、摄像机、摄录一体机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湿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

A030202

打印机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A030209

扫描仪

 

A030301

家具*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A0401

纸张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A0708

制服*

包括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包括供暖供热锅炉

A1101

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皮卡车

  各类专用汽车

A1101106

摩托车*

 

C

服务类

 

C01

印刷项目

10万元以上、特种印刷除外

C03

通用软件*

包括制成品软件

C05

保险

10万元以上的人身意外保险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保险

C070302

车辆加油

定点加油


C070303

车辆维修

定点维修

C801

会议

 

C10

物业管理

10万元以上办公场所及宿舍的物业管理

(二)专用类采购项目

A

货物类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及医用耗材*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A1026

气象设备*

 

A1031

环境监测设备*

 

A1032

质量监测设备*

 

B

工程类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10万元以上

B09

房屋的修缮和装修工程

20万元以上

C

服务类

 

C03

信息技术及管理应用软件

10万以上

  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开发设计软件

注:目录中 *表示市级单位采购单项预算2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年累计10万元以上。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凡属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项目,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应采尽采。

  (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需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目录以内的专用类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随机选定社会代理机构。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转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政策。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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