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雅办函〔2010〕196号文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度市级食品及相关产品定期监督抽查的通知》,对全市2010年度市级食品及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是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抓好《雅安市2010年度市级食品及相关产品监督抽查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涉及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项目进行检验,并形成明确的检验结论。
二是抽检部门派到生产企业进行抽样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向受检企业出示本人工作证、本通知。抽检结束后,应严格执行检验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向市政府上报检验结果、检验情况总结和质量分析报告。
三是抽检部门只能抽取《产品目录》中每一序号栏内所列受检产品的一个规格(或型号)的样本进行检验。需抽取检验备样的受检产品,必须留取检验备样。
四是在执行定期监督检验抽样时,不得收取食品监督检验费用,并应按市场价格向被抽查企业购买检验所需样品;不得事先通知受检企业;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封样、送样,样品应在企业成品库房抽取,如企业成品库房没有受检产品的,可在流通领域抽取企业的同种产品,但需经该生产企业对所抽产品进行确认。
五是《产品目录》规定的检验任务,不得随意进行项目和时间变动。如确需变动,须报市政府批准。企业因转产、停产及其它原因不能抽取样品的,要由受检企业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向市质监局申报,经市质监局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审定确认后,可取消抽检。
六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的,拒检产品将被判为“不合格品”。在出现企业拒绝抽查时,抽查工作人员要当场书写拒检企业拒检情况说明,并报市政府。拒检说明应由拒检企业签字或由现场抽查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签字方能生效。
七是抽检部门应加强检验工作管理,不得在承担监督检验任务期间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不得要求受检企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同时,要严格遵守工作保密制度,不得把检查结果向受检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要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公正、准确。
此举为雅安质监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政策保障,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全市食品质量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