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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

来源: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发布时间:2010-08-12 10:5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关于印发《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防震减灾局:

    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川府函〔2008〕217号)相关要求,参照《四川省地震局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川震法发〔2009〕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雅安市防震减灾局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防震减灾  行政  处罚  规定  通知

  抄:市政府法制办,省地震局,局机关各科室队。

  雅安市防震减灾局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发

 

 

 

 

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防震减灾行政处罚必须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实事、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轻重有度。

    1.正确区分当事人是故意违法还是过失违法情节,视情况给予处罚。

    2.正确区分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多次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初次发生,且在查处中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给予较低数额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多次重复发生,可给予较高数额处罚。

    3.正确区分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轻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轻微的可给予较低数额处罚;社会危害程度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给予较高数额处罚。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额度,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一项行政行为。能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客观、公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是衡量防震减灾执法机构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志。从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度入手,杜绝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是加强防震减灾执法机构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通过制定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达到规范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目的,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有效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和公道服务。

    二、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依据和处罚标准

    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法事实确凿,视情节轻重,可作出以下三种行政处罚,即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附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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