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市级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现将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纪发〔2010〕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报送市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重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报送市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纪发〔2010〕14号附件1-4等报表格式及填表说明可登陆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下载中心栏目或雅安财政数字化办公平台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市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联系人:郭术文,联系电话 2625941;易大泽,联系电话 2628344。
市民政局联系人:杨继兰,联系电话2222772。
附件:1.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自查责任承诺书
2.2010年雅安市“小金库”治理工作督导方案
中共雅安市纪委 雅安市监察局 雅安市民政局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审计局
2010年7月26日
川纪发[2010]14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团体
“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省直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精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制定了《四川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审计厅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四川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委办〔2009〕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公募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面向公众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提高各级各部门领导和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干部职工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省民政厅要在7月中旬召开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和市、州民政局负责人参加的 “小金库”治理工作动员大会,具体部署清理整治工作。各市、州和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根据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迅速建立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召开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大会,有针对性地认真搞好动员、部署和思想发动工作,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在7月25日前将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和联络人员名单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民政厅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15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有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扎实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签订自查责任承诺书(见附件5)。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向业务主管单位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各级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内部检查。各级各部门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根据《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逐级上报。市、州和省级各部门于2010年10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民政厅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15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从社会团体的类型看,要将行业性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从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看,要将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作为检查重点;从日常监管及治理工作的情况看,要将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作为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及《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要逐级汇总上报。各市、州,省级各部门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10年12月5日前报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民政厅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15日)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一方面,要督促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纠正到位;另一方面,要针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处理、处罚、处分标准和尺度,依纪依法处理“小金库”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市州,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1月5日前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民政厅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级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或公募基金会)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此次专项治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意见》和《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及时调整充实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成员,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坚持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抓好落实。要将民政部门增列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牵头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治理工作。
(二)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成立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设立专门办公室,具体负责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对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单位的作用,做好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政策解释和工作情况汇总等工作,依法进行有关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认真搞好各阶段的思想发动、组织落实、督促整改、清理整治和情况汇总工作,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切实搞好主管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及时明确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促进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
社会团体类型多、领域分布广、收入规模差距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社会影响广、资金规模大。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不同特点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有重点地进行分类指导。省“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带队,组成工作组,在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阶段分两次对全省各市(州)和部分县(市、区)进行督促指导(督导工作方案见附件6),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促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四)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
各市、州和省级各部门在组织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巩固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促进发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具体要与加快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清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治理工作相结合;与理顺社会团体及公募基金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资产财务关系相结合;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相结合。同时,治理工作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和民政年检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工作成效。
(五)拓宽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政策
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拓宽举报渠道。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
各市、州和省级各部门在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加强防治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的调查研究;要从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监管等方面入手,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
附件:1.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略)
2.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略)
3.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4.填表说明(略)
5.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自查责任承诺书(略)
6.2010年四川省“小金库”治理工作督导方案(略)
附件1:
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自查责任承诺书
______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我单位的“小金库”的治理工作,我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作出如下承诺:
1、全面认真负责的进行自查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2、对自查出的“小金库”如实上报,不隐瞒,不弄虚作假;
3、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规范管理。
我们将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印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诺书一式四份:社会团体或公募基金会留存一份;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雅安市民政局一份;雅安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
附件2:
2010年雅安市“小金库”治理工作督导方案
一、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时掌握各县(区)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各县(区)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使全市治理“小金库”工作取得更大实效。
二、内容
(一)调查了解各县(区)“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领导、组织、宣传、培训等)、工作措施以及工作进度等。
(二)总结各县(区)在治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
(三)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中的政策解释和咨询答复工作。
三、时间
在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阶段分两次对全市各县(区)进行督促指导。
四、分工
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由领导小组成员带队,组成督导组,对全市各县(区)进行督促指导。具体分工是:
市纪委、 市公安局 汉源县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雨城区 名山县
市审计局、市国税局 石棉县 荥经县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天全县 芦山县
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 宝兴县
五、工作要求
(一)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各督导组要分别形成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两个阶段的督促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分别于2010年9月6日和2010年12月9日前报市治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