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0-07-31 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
中
小
]
收藏
收藏
打印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