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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0-07-31 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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