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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保障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0-07-21 13:5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规划和建设局: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保障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建房发[2010]32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落实并严格按照要求对住房保障统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请各县(区)务必在2010年7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电子版本通过公文交换箱上报我局,书面版本加盖公章后传真我局。我局将于2010年7月底左右对各县(区)住房保障统计工作进行抽查。
        联系人:丁永福   2352625  王晓彬   2352620
        传  真:2630379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关于开展住房保障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关于开展住房保障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规划和建设(房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关于开展住房保障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建保规函[2010]1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学习《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计函〔2010〕496号)和《关于开展住房保障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建保规函[2010]19号),提高各级住房保障统计干部、统计人员、统计对象的专业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氛围。
        二、按照建保规函[2010]19号要求,对住房保障统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重点检查和清理的方面包括: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建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和填报情况,建保规函[2010]19号提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尚未建立网络报送信息系统,各地可先组织学习,熟悉相关指标和填报要求。
        (二)省政府民生工程完成情况按季报送情况;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的廉租住房项目库、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库填报情况;
        (四)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周报填报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填报情况。
        三、检查和清理的主要内容按建保规函[2010]19号要求执行。
        四、各地上报自查报告时间:2010年7月22日前;上报抽查报告时间:2010年8月20日前;上报总结报告时间:2010年9月8日前;各项报告报送情况作为此次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检查及清理内容。
        各级规划和建设(房管)局要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好统计大检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8月对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                        
        各扩权县(市)情况由市(州)汇总上报,不单独上报。

        联系人: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何 毅 、李 佳 
        联系电话:028-85568180  传真:028-85568180、85534605、85579237
        附件:《关于开展住房保障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建保规函[2010]19号)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住房保障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计函〔2010〕496号)要求,决定开展住房保障统计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1、全面了解住房保障统计工作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情况,查找和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住房保障依法统计工作。
        2、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住房保障统计干部、统计员、统计对象的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氛围。
        3、严肃查处住房保障统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弄虚作假现象,为提高住房保障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1、组织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以及住房保障领域其他专门统计调查的各级住房保障部门。
        2、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
        1、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2、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情况。重点检查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其负责人、处室及其责任人依法领导、组织统计工作情况、统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情况等。
        3、住房保障统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各级住房保障部门统计资料和统计档案按期整理归档情况、各类统计报表按期上报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等。
        三、认真进行自查
        按照建办计函〔2010〕496号要求,统计执法检查按照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进行,7月份要重点转入自查阶段。各省(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对照检查内容,结合各地住房保障统计工作实际,制定自查计划,部署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做好自查,认真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各省(区、市)自查情况报告,要于7月28日前报住房保障司。
        四、做好抽查工作
        8月份,各省(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要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抽查工作。原则上,每个省(区、市)要抽查2-4个地级城市住房保障部门,每个地级市要抽查2-4个县(区、市)住房保障部门。
        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要把住房保障统计基础管理薄弱、统计数据质量差、报表报送不及时、统计违法嫌疑多的地区列为重点抽查对象。要集中精力检查中央投资补助廉租住房项目的完成投资、开竣工、中央补助资金到位、土地供应,以及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保障资金筹集等重点指标。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地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手段,保证抽查成效。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抽查阶段结束,各省(区、市)要及时撰写抽查情况报告,于8月28日前报住房保障司。
        五、做好违规行为处理和检查总结
        按照统一部署,9月1日-9月15日为处理和总结阶段。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规违纪行为,并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工作。    各省(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于9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住房保障司。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一并上报。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和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好统计大检查工作。8月份部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将对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请积极配合做好迎检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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