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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0-07-14 11:3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办理规则》)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国资产权[2004]1255号)的规定,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市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开展产权清理及登记工作,在此基础上核发国务院国资委印制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表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目的意义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市属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市国资委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角度改进和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从而达到完善产权基础管理工作的目的。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表证的换发工作。按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由企业直接向我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政府授权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三)两个及两个以上各级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在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属的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四)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他出资方应向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三、产权清理登记的时间要求

  此项工作自2010年5月1日起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市属各国有企业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按《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业务需提供的资料》的要求(见附件),向我委提供相关资料。

  四、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可申请暂缓产权登记。

  五、市属国有企业产权清理登记工作结束后,由我委核发国务院国资委印制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今后上属企业如出现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情形时,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中有关规定向我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填写申请办理产权占有、变动或注销登记表。

  六、办理地点:雅安市国资委企业监督管理科(雅安市羌江南路287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联系人:丁红  吴志敏  联系电话:0835-2225973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占有产权登记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业务范围

占有产权登记 :为新设立的企业、已设立企业及换证等情况办理。

二、占有产权登记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四份;

(2)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3)拟设立企业的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

(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已设立的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1)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四份;

(3)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4)本企业章程和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5)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7)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换证,无任何变动应提交的资料

(1)原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审计报告;

(4)出资人有关情况(营业执照、产权证复印件)。

备注:

    1、验资报告与审计报告需加盖事务所鲜章、两位注册会计师鲜章,及会计师事务所齐缝章,并附事务所的营业执照,事务所的执业证书,签字会计师的执业证书;

2、所有提供的复印件需盖鲜章,复印资料为多页的,如章程,需加盖骑缝章;

3、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需提交其差异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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