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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3-26 15: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2月至11月分四个阶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含危废)专项整治,坚决纠正和查处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环境安全。现将《雅安市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含危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雅安市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含危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为指导,以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大力消除污染隐患,着力解决区域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全面推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整治对象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前投入运营(含试运营)、有环境污染风险、对区域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工业企业。

  四、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工业废水污染整治内容。

  产品生产和储存等环节存在水环境污染风险;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存在区域环境影响;水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得到落实,或有治理设施但不能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对措施不健全、不具有操作性;废水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未按照法律、规章落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

  (二)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内容。

  废气排放对区域环境已造成影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落实;未按照法律、法规安装治理设施或已安装治理设施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大气污染风险防范措施不健全等。

  (三)固体废物(含危废)污染整治内容。

  矿山弃渣场、有色金属洗选尾矿库、水利水电建设渣场、工业企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含临时渣场)选址不合理、审批手续不合法、渣场永久性措施和临时措施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渣场建设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基本要求等。

  (四)整治要求。

  “三项整治”中对存在以上问题的工业企业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污染纠纷和投诉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含危废)治理和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和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对到期未完成限期改正或治理任务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故意和恶意排污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和排污费稽查结合“三项整治”一并开展。

  五、组织机构

  成立雅安市环境保护“三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蒲  忠  雅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嘉琦  雅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  伟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潘素华  雅安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海波  雅安市水务局副局长

  唐兴国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蔡志康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长

  祝攀峰  四川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陈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整治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0年2月1日~2月28日),调查摸底,确定具体整治方案。

  各县(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要求对本辖区内各类污染源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并于2月28日前把调查摸底结果上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整治领导小组确定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并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确定具体整治要求和方案。

  (二)第二阶段(2010年3月1日~10月31日),进行集中整治和执法检查。

  重点整治企业必须按整治要求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区)对本辖区内的重点整治企业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

  (三)第三阶段(2010年8月~10月),开展验收监测。

  各县(区)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或通过整治后验收监测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

  (四)第四阶段(2010年11月)总结和建章立制。

  在总结整治成效的基础上,提出长效管理措施,明确各县(区)及相关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下达有关目标责任,确保污染源不“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成果。

  七、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三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和具体整治内容;负责对各类污染源进行调查与监测,提供调查监测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负责建立环境污染整治档案和环境监测档案。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水务部门配合做好水利水电项目弃渣的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电力部门配合做好耗能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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