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电发[2009]5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以及医院、药店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局,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川价电发[2009]52号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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