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发[2009]170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同时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转发的附表可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政务网(www. sdpc.gov.cn)进行下载。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9]170号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