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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登记

来源:雅安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09-12-30 09: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科技成果登记

  
  一、登记依据
  《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川科委成[1998]30号)。
  二、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四、程序
  凡需要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成果完成人员或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在四川省科技成果档案馆办理成果登记。
  (1)组织申报材料
  成果完成人员应该根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所属类别(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组织材料。例如,完成人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为经过鉴定的应用技术类成果,应该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召开科技成果鉴定会时供专家评审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具体材料要求请按《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记材料目录》执行
  (2)推荐
  成果完成人在组织好所需材料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向所在地科技局和省直厅局递交全套登记材料,由所在地科技局或省直厅局作为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
  部分大学、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经同意,可以作为推荐单位。
  (3)受理
  成果完成人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向四川省科技成果档案馆提交全套科技成果登记材料。四川省科技成果档案馆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接受受理。
  (4)登记
  登记单位:四川省科技成果档案馆
  单位地址:成都市成科路8号  邮政编码:610041
  登记室电话:(028)85221804
  四川省科技成果档案馆对受理的科技成果进行计算机录入,并由计算机自动配给科技成果登记号。
  (5)发布
  凡登记的科技成果,需向社会发布并征求异议。
  (6)发证
  在一个月内无异议的登记成果,可以给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发放《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证书》。
  (7)归档
  对已发证的科技成果登记材料进行归档。
  附:
  

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记材料目录


  
  从2003年元月1日起,科技成果项目登记均按新表(批准文号:国统函[2002]163号)填报登记。
  在四川省科技成果档案馆登记的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类成果
  1、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二份);
  2、相关的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或报告,或行业准入证书、或软件登记证书,或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书)(一式二份);
  3、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
  4、鉴定技术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技术报告、查新报告及行业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
  1、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二份);
  2、鉴定证书,或软科学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
  3、学术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
  4、计划内项目提交计划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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