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来源:雅安市农业局 发布时间:2009-12-23 10:4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 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 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