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安办,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雅安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雅安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雅安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全面掌握我市职业病防治状况,加大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密切各部门工作联系,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解决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为安监局、卫生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全市职业安全健康形势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市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
(四)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职业病防治专项联合执法和宣传活动;
(五)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制定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要点,分解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责任;
(二)收集全市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
(三)组织全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项,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根据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逐步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组织调查职业危害事故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的备案;负责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卫生部门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保护规定,以及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职业危害事故是否符合工伤的认定。
(四)总工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提出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或需由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六)相关信息通报按照制定的《雅安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信息通报制度》执行。
第八条 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或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一、 为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当地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卫生部门要及时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通报安监部门;
三、 卫生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时要要求用人单位在每个审查阶段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卫生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报送安监部门;
四、 安监部门要及时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向卫生部门通报;
五、 安监部门定期对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通报卫生部门;
六、 卫生和安监部门在对用人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对方通报或进行案件移送;;
七、 卫生和安监部门在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在对方部门调取了解用人单位相关信息资料时,双方要积极配合。涉及机密信息,对方执法人员对了解的信息要负责保密;
八、 信息通报采取会议通报、文件通报、资料调取、案件移送等形式;
九、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