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监局:
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予以授权的通知》(川安监[2009]171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9月1日起,省局将我市境内砖瓦用页岩和粘土的露天开采、河道采沙、卤水开采、矿泉水和地热开采,以及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露天采石场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延期、变更等事项的审批和许可证核发授权我局办理。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防止企业基本安全条件回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范围内被授权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变更,按现有程序办理;
二、对我市范围内被授权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按如下程序办理;
1、企业在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并备齐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相关资料后,申请当地区县安监部门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不合格的,由区县安监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现场审查合格的,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批表》,由区县安监部门转报市局;
2、市局接到区县安监部门转报申请后,认为有必要到现场进行复核的企业,由市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或直接进入延期办证程序。
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批表》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雅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批表
申请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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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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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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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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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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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负责人: | ||
县级安监部门现场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主办科室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意见 |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