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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9-12-22 16: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安监局,各非煤矿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四川省安监局«关于对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予以授权的通知»(川安监[2009]171号),结合雅安实际情况,现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全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

  1.建设单位在完成矿山建设后,申请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的批准进入试生产后,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矿山安全验收评价,并形成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

  2.验收评价报告交市政务中心,由市局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验收报告评审意见。

  3.验收评价报告评审通过后,政务中心将报告交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的书面申请。

  4.经县级安监部门现场初步核查后,由县级安监部门向市安监局书面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由市安监局组织,市安监局委托的有关机构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到现场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验收,并形成书面专家验收意见。验收时,由企业通知验收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派人参加。

  6.验收通过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行政许可办(市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相关资料(按市安监局行政许可办要求);验收不通过的,由市安监局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由县级安监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并向市安监局书面报告整改结果,整改后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行政许可办(市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相关资料(按市安监局行政许可办要求)。

  7.由矿山科负责人及局领导在行政审查审批表签署意见,对建设项目下达市安监局关于安全设施验收是否合格批复文件。

  8.建设单位取得安监局关于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合格的批文后,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相关条款要求备齐申报资料、文件等,由省安监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向省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报送,由市安监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向市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报送。

  9.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在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交市安监局矿山科进行登记。

  二、安全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后需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川安监[2009]171号文件授权范围要求,分别向省、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相关条款要求备齐申报资料并报省或市政务中心。

  3.对非煤矿山企业要进行现场检查,地下矿山要有市级安监部门检查情况,露天矿山要有县级安监部门检查情况,并随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4.初次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开采企业,在申请延期换证时要提供市级或县级安监部门对其机械通风系统进行专项验收合格的批文。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后,企业在5日内将延期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交市安监局矿山科登记。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1.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变更单位名称的、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单位地址的、变更经济类型的、变更许可范围的,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日起30月日内,按川安监[2009]171号文件授权范围要求,分别向省、市安监局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2.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有关要求备齐申报资料报省或市政务中心。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后,企业在5日内将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交市安监局矿山科登记。

  请各区、县安监局传达到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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