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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9-12-22 16: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省经委《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年检情况,现将做好2009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凡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参加今年的年检。

  (二)2009年7月后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不参与今年年检。

  二、年检内容

  1、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各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有效;

  2、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3、是否达到规定的经营规模,年煤炭销售量应达到(时间跨度为上年7月30日至本年7月30日):批发企业1万吨(暂定)以上;零售企业3000吨(暂定)以上;民用型煤企业煤炭经营业务正常开展。

  三、年检应提交文件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表》(一式二份)

  2、《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原件);

  3、年度煤炭经营业务的证明(煤炭经营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时间要求

  8月15日以前各煤炭经营企业完成自检;8月30日以前(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完成全面检查并上报书面材料;9月上旬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9月底审查资料和加盖年检印章。

  四、年检程序

  今年年检工作主要由各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分为企业自检、县(区)初检、市局抽检的形式。要求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对照年检内容和标准,组织人员到现场逐项核实,如实填报《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表》。各类煤炭经营企业自检应于8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向所在的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提交。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检,8月30日前将初检意见和申请材料及煤炭经营企业年检统计表报市局矿山科;市局矿山科自收到材料后二十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抽查,9月底在煤炭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合格,加盖年检印章,报省经委备案。

  五、年检结果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合格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加盖市安监局公章;基本合格的,对存在的问题,责成其在20日内完成整改,经验收后予以确认;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同时抄告相关工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范围,不得再从事煤炭经营。

  存在以下问题的企业作年检不合格处理:

  1、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规定的;

  2、煤炭经营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批发、零售企业年煤炭销售量未达到规定数量要求的;

  3、有出租、转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行为,情节严重的;

  4、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情节严重的;

  5、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情节严重的;

  6、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检申请的。

  附件:1、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表

          2、雅安市煤炭经营企业年检统计表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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