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是礼节和仪式。所谓“礼节”,指表示尊敬、祝颂等心情、态度的各种惯用形式,如鞠躬、握手、起立、献哈达、鸣礼炮等。所谓“仪式”,一般指某种活动进行时为表现其正规性、庄重性或神圣性而采取的某种形式。包括:仪,指人的外表(包括容貌、姿态、风度等);仪式,举行典礼的形式等方面。礼仪是社会生活中,关于个人、机关、团体、职业在进行社交和举行典礼时,均应遵守的各种行为规范。如婚庆礼仪、办公礼仪、司法礼仪、接待礼仪及其中的信访接待等。礼仪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包括对自己和对对方的尊重。“衣食足则礼乐兴”,反映人类文明的一种进步的重要组成部份。本文结合新时期自己的工作,对其中涉及的工作礼仪、司法礼仪、接待礼仪及其中的信访接待作一探索。
一、 信访接待中心的接待礼仪
信访接待中心的接待礼仪,表现为办公礼仪规范。办公礼仪规范,是指基层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处理日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礼仪。包括工作礼仪、接待礼仪、会面礼仪、会议礼仪、谈判礼仪等内容。
(一)工作礼仪。 在日常工作中,基层公务员必须遵守一些基本的礼仪规范。适用于基层公务员的一切上班时间、办公地点之内。注重服饰美、强调语言美、提倡交际美、推崇行为美等四点,是基层公务员所应遵守的工作礼仪的基本内容。
1、注重服饰美。要做到:服饰素雅(服饰的色彩少、质地好、款式雅、做工精、搭配准)、服饰庄重(既朴素大方,又要求文明得体)、服饰整洁(忌肮脏、忌残破、忌折皱、忌乱穿),应当合乎身份,庄重、朴素、大方。
2、强调语言美。要求基层公务员在日常性交谈中,讲普通话、用文雅词、检点语气,遵守交际惯例,主动使用约定俗成的礼貌用语(问候语“你好”、请托语“请”、感谢语“谢谢”、道歉语“抱歉”或“对不起”、道别语“再见”),以示对交往对象的尊重友好之意。
3、提倡交际美。基层公务员必须妥善地协调自己的各种内外人际关系,高度地重视自己的每一位交往对象,与人为善,广结善缘,以内求团结,外求发展。要服从上级的领导,维护其威信,尊重、支持上级,恪守本分。要尊重、体谅、关心下级,重视双方的沟通,支持下级的工作。与平级同事要相互团结、相互配合、相互勉励,不允许制造分裂、彼此拆台、讽刺挖苦。为人民群众服务时,要待人热诚、主动服务、不厌其烦、一视同仁,不允许对群众冷言冷语、漠不关心、缺乏耐心、亲疏有别。与社会的交往时,要掌握分寸、公私有别、远离财色、正视权力、广交朋友,防止表现失当、假公济私、腐败变质、权钱交易、拉帮结派。
4、推崇行为美。每一名基层公务员必须努力做到勤于政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一心一意地做好本职工作,使自己的所作所为与国家公务员的光荣称号相称。要真正做到:一是忠于职守。既热爱本职工作,又严守工作岗位。每天准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不得旷工、怠工、磨洋工。二是钻研业务。干一行通一行。精通自己所应掌握的专业技术,争当专业尖子或技术能手。开阔视野,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基本知识,并特别注意外语、法律与计算机知识的学习。注意知识更新,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当“落伍者”。
(二)接待礼仪。 不论是接待远道而来的贵宾,还是接待来信来访的人民群众,既要有所区分,又要一视同仁。在任何时刻,对对方的重视、友好与热情,是不可缺少的。可以将其分为来宾接待与信访接待两大类型。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二者有所不同。
1、信访的接待。信访,是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它指的是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或者打电话的方式,直接向国家行政机关反映其个人或集体意愿的一种方式。来信的处理。处理人民群众来信的工作,一般称为办信,具体做法省略;电话的接听。对于人民群众为反映问题而拨打来的每一个电话,基层公务员均应认真对待,认真处理,注意通话态度(来者不拒,有问必答,热情以对。不允许一推了之,含糊其辞,或傲慢无礼。);来访的接待。对待任何登门来访的人民群众,应特别关注接待地点、人员、程序三点: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均应设置专用的来访接待室。应干净整洁,保持肃静,并且易于保密。还应交通便利,易于寻找。可在附近悬挂指示牌,并在其门上悬挂醒目标志;
接待来访者的工作人员,大体上可分作专业(信访部门)人员与非专业(非信访部门)人员两类。在来访者的眼中都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代表。在接待来访者时,均应以礼待人,平易近人,热情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对来访者不理不睬,怠慢轻视,推诿训斥,或者讥刺挖苦;
来访者抵达时,应起身相迎,握手问候,并为其让座,对对方以尊称相称。当来访者反映问题时,应认真倾听,作好笔录。必要时可请对方签名或进行核对,但不可诱导对方。对对方提出的要求,不宜急于表态,而应遵守规定。当对方告辞时,应起身相送,并主动道别,切不可逐客。倘若必要,应主动与来访者保持联系;
2、来宾的接待(略)。
办公礼仪规范另还有会面礼仪、会议礼仪、谈判礼仪等内容。
二、 信访接待中心法院窗口的接待礼仪
信访接待中心法院窗口的接待礼仪(以下简称法院接待礼仪),既有办公礼仪规范,又有司法礼仪规范。司法礼仪规范,是指司法活动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官员、旁听人等)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
法院接待礼仪,由《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具体包括《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遵守司法礼仪;《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一般规定;涉诉信访处理的规定。
(一)基本要求。1、重视并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2、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着落、申诉有回复;3、依法文明接待,维护法院形象。
(二)对来信的处理。1、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不私自扣押或拖延不办;2、需要回复和退回有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回复、退回;3、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下级法院转办的,应当及时转办。
(三)对来访的接待。1、及时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2、能当场解答的,应当立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收取材料并告知按约定期限等待处理结果。
(四)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的接待。1、优先接待;2、来访人申请救助的,可以根据情况帮助联系社会救助站;3、在接待时来访人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救助措施。
(五)集体来访。1、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理;2、视情况告知选派1至5名代表说明来访目的和理由;3、稳定来访人情绪,并做好劝导工作。
(六)信访人反复来信来访催促办理结果。1、告知规定的办理期限,劝其耐心等待处理结果;2、情况紧急的,及时告知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3、超过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超期的理由。
(七)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处理。1、发现处理确实不当的,及时报告领导,按规定进行纠正;2、处理结果没有问题的,应当做好有关解释工作,讲清处理程序和依据。
(八)来访人表示不解决问题就要滞留法院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1、及时进行规劝和教育,避免用不当言行刺激来访人;2、立即向领导报告,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