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根据《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川劳社办[2009]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范围及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一)认定范围
1、“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员。
4、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按城镇人口安置的失地农民。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认定条件
属上述范围内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无其它生活来源的“4050”人员;
(2)无其它生活来源且年龄偏大(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下同)、文化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和无任何职业技能(专长)的;
(3)无其它生活来源且年龄偏大并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
(4)无其它生活来源且大部分失去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为5、6级或残疾等级为2、3级)的;
(5)无其它生活来源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失业人员;
以上所称无其它生活来源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已有3个月以上无任何收入(含经营性、投资性、工资性、财产性等收入)和法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每月应主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求职活动,进行求职登记。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3个月未到受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书面登记求职的;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3)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以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4)家庭有稳定收入来源且人均收入达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
(5)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营业执照注销需在6个月以上)的;
(6)家庭拥有商业铺面或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7)家庭拥有价值(初次购买时)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
(8)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后进入《恶意逃废债务借款人名单》内的。
二、申请认定材料
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在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时,除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外,有关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伤残人员需提交《残疾证》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需提交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三)被征地农民需提交当地国土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已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三、认定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街道、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机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提出申请,并填写《雅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登记表》。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接到申请后,负责核实相关情况,经核实无误后,进行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注核查意见,报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
(二)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中签上“经审查: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第×条和认定条件第×条,同意认定”,由经办人签字后交负责人加盖××县(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持证人凭证享受国家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日常管理
对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地要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予以记载。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二)在认定为困难对象后,连续3个月未主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就业指导或推荐就业的;
(三)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以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四)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终止就业要求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已实现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九)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审核、就业援助、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基础台帐和录入数据库。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实时反映变动情况。
(三)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经常对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审核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审核认定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认定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审核认定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做出认定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撤销认定,并追收其获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进行认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他规定
(一)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且已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现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须在原政策享受期满且登记失业一年后,方可按上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和条件进行申请、认定。
(二)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可按照川府发[2009]1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三)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市原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雅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登记表》
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就业 困难人员 认定 通知
抄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委办,
市政府办,市就业局,各区县就业局。
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4日印
(共印2份)
附件:
雅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登记表
申请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近 照 | ||||||||||||||
婚否 |
|
文化程度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
|
失业登记时间 |
| |||||||||||||||||||
居住地址 |
|
《登记证》编号 |
| |||||||||||||||||||
家庭主要成员 |
姓 名 |
关系 |
性别 |
年龄 |
就业状况 |
《登记证》编号 |
身体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求职意向 |
1、 2、 3、 | |||||||||||||||||||||
拟接受援助方式:□职业培训 □推荐就业 □小额担保贷款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其他 | ||||||||||||||||||||||
本 人 承 诺 以上所填写的情况及提供的资料属实,并愿意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适当岗位。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以上栏目,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以下栏目,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写 | ||||||||||||||||||||||
就业困难类型 |
□ “4050”人员 □残疾人员 □低收入家庭人员 □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 |||||||||||||||||||||
社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意见 |
经调查核实: 该申请人难以就业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第_条和认定条件第 _条,同意上报。
核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意见 |
经复核: 上报情况属实,请审查确认。
复核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意见 |
经审查: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第_条和认定条件第_条,同意认定。
审核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要告知就业困难人员日常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