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雅财综[2009]27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费标准
经市物价局核准,我市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200元/人次调整为300元/人次,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承担
区别不同的情况,劳动能力鉴定费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申请人承担。具体承担方式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9]3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雅财综[2009]27号)
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