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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劳动保障系统劳动保障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9-11-19 15: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参公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行政资源优势,努力使劳资纠纷及时消化在行政调解中,将劳资纠纷解决在本地、本系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我市社会的发展,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劳动保障纠纷也日益增多,其复杂程度、处理难度也逐步加深,给劳动部门带来新的挑战,有些劳资纠纷未能及时消化在行政调解之中而直接进入劳动争议、行政复议或信访渠道,影响了劳动保障纠纷的快速解决。劳动保障行政调解作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适应了新形势下构建和谐稳定工作的需要,对缓和劳资纠纷、减少诉累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对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要把行政调解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机构,构建体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强化行政调解的责任意识,要及时成立行政调解机构,落实办公场所、印章、牌子和工作台帐等软硬件,负责对行政管辖区域内劳资纠纷的统一调处工作,相关科(股)室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高调解效果,将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劳资纠纷就地调处。同时,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行政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的督导,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在行政调解中的重要作用,抓紧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三级网络,力争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的升级扩大。

    三、建立机制,健全制度

   (一)定期摸排各类劳资纠纷制度。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行政调解工作方针,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大调解、大服务”的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以防止劳资纠纷激化为重点,定期摸排,掌握各类信息和纠纷动态,建立劳资纠纷预测预报机制。

   (二)建立劳资纠纷信息快速反馈机制。各级行政调解组织都必须建立纠纷快报制度,特别是因劳资纠纷而引起的非正常渠道维权、群体性罢工和集体上访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

   (三)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规章制度,要重点建立纠纷登记制度、定期例会制度、纠纷调解制度、纠纷回访制度等,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保证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建立新提拔干部、后备干部和新进人员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局党组新任命的干部和后备干部原则上都要轮流到信访岗位进行一定时间的锻炼。干部通过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全面熟悉劳动保障业务,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等问题,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积累群众工作经验,提出完善工作措施的建议,为今后开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职能在行政调解中的重要作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精心筹划、统筹安排、责任到人,强化行政调解的责任意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力争将劳资纠纷解决在本级。对于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引起重大事件发生的部门,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2009年8月,市本级成立行政调解中心之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在2009年底前完成行政调解中心的建设工作。2010年7月1日前,全市75%以上的乡镇(街道)要将劳动保障调解工作纳入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中,挂“劳动保障调解室”牌子。2010年底前,市、县、乡(镇、街道)要全面完成行政调解组织机构的建设工作。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化解劳资纠纷。要用说服教育、协调沟通的办法,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劳资双方的利益,要按照“矛盾不上交、消化在本级”的要求,全力调处劳资纠纷,力争调解率达到70%以上。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抓好落实,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掌握行政调解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遇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将在2009年底组成工作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展劳动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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