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市级天然气
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成品油天然气价格调整后稳定市场供应保障困难群众生产有关工作的意见》(川府办发电〔2007〕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16号)、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价发〔2008〕150号)、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09〕24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并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组织管理
(一)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组织管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设立雅安市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日常管理。
(二)领导小组组成。由市物价局局长任组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对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年度收支计划;组织开展使用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使用情况和省级征收(CNG直供)返还我市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使用情况,以及领导小组制定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沟通、协调省、市、县(区)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中的相关具体管理事宜。
第三条 征收时间和征收标准
(一)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从2008年1月1日起征收。
(二)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标准暂定为每立方米0.55元,随国家天然气价格调整而调整,CNG调价增加部分扣除税金成本因素后,应作为市级天然气价格调节金全部征收。
第四条 征收管理
(一)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由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领导小组委托相关单位代征。
(二)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代征单位,按季度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作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三)凡在雅CNG转供企业,工商注册在市级的由市级征收,工商注册在县(区)的由市级统征,次年一月按征收总额的50%比例返还县(区)。
(四)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与市财政局设立的专户对帐。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底按实际代征金额的3%向代征单位拨付代征手续费。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工作的开展所需的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解决。
(五)经市政府同意,领导小组可对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简称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到市财政局领购,提供给代征单位使用。代征单位要落实专人,加强票据的管理。
第五条 使用管理
(一)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用于补贴受成品油、天然气调价影响较大的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价格补贴。
(二)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可采取财政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三)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由领导小组提出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执行。
(四)使用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单位,应设立专账进行核算管理,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年度决算及项目决算报告。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一)对不按规定缴纳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包括返还县(区)比例部分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完成的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使用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三)使用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单位,擅自改变调节金用途或违反资金使用计划,由市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使用调节金资格,停止拨款,收回投入的资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暂行办法由雅安市物价局、雅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