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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来源:雅安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09-10-15 15:1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雅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雅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监督,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解缴和支付。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金帐户设置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设新的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办理,县(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除向市级收入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市级收入户除向市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支付报销费用,统一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分账核算办理。市级支出户除向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医疗费支出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三章  基金征收

 

第六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征收计划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当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按时存入同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次月10日前,将收入户中的全部基金上解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应在每月20日前全部划入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应享受的医疗待遇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  在实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时,各县(区)在支出户中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作为周转金,当月发生的费用在周转金中支付,次月10日前按实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各县(区)在申报拨付城镇居民医疗费时,应提供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的实际支出明细报表。

第十一条  应拨付县(区)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中划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基金支出户中拨付到各县(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二条  完成了上年征收任务的县(区)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承担。未完成上年征收任务的,其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在次年的一季度前补足,在补足前,市统筹基金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在基金支付可能出现风险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县(区)政府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与支付的责任,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实行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激励机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上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各级财政应按实际征缴额的2%—4%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拨付专项工作经费;对未完成上年征缴任务的,适当扣减其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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