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现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人口计生相关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公平、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几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后法优于前法;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档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二)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和负面社会影响的;
(五)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减轻、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的,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立法目的,综合衡量违法事实和情节,确定最终处罚标准。
第十三条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中说明自由裁量的酌定情节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情节复杂或影响重大、适用听证程序或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按照《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六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