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9]10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9]104号
雅安市物价局 雅安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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