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9]9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9]98号
雅安市物价局 雅安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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