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发[2009]74号)全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9]74号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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