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试行时间的通知》(川价函[2008]22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省上规定时限和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8]224号
雅安市物价局 雅安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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