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的通知》(川价发[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8]251号
雅安市物价局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交通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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