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的说明 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术芹

来源: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发布时间:2009-03-12 14:5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修订的说明

――在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联席会上

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术芹

(2009年2月6日)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去年10底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法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专门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深入地震灾区和基层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修订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了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并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三大工作体系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同单位国土面积上的经济总量越来越大,人口密度越来越高,现行防震减灾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特别是“5.12”汶川特大地震也反映出了防震减灾工作遇到的一些新问题:一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措施需要在防震减灾规划中强化,规划的权威性有待提高。二是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和监测预报能力建设需要加强。三是城市应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不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地震灾害损失的潜在风险增大。四是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不强,自救与互救体系不完善。五是地震应急救援体系需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予以完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需要规范化管理。六是对地震发生后的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作出明确规定。七是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修订现行防震减灾法予以解决。因此,对现行防震减灾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此次修订现行防震减灾法的思路是:在及时总结防震减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现行防震减灾法实施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对当前防震减灾工作的成功做法,特别是对本次四川汶川抗震救灾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防震减灾专业队伍的服务水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政府统一领导防震减灾工作的能力、民众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这次法律修订,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方方面面,是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10年来的经验基础上,为适应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新法律在保留原法总体结构的基础上,新增加了2章:一是防震减灾规划,二是监督管理。原法共48条,修订后为93条,新增加条文45条。对原法律40余条进行了修改、完善,仅少数几条未做修改。新法与原法相比,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全面、制度更加完善。最大特点是由行业法向社会法拓展。

  此次法律修订,修改、完善的主要法律制度有以下10个方面:

  1、建立了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实施的法律制度;

  2、强化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的法律制;

  3、规范了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管理,规范了地震监测信息的管理与共享;

  4、强化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措施,建立了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的制度;

  5、建立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制度;

  6、完善了地震分级响应、地震应急措施方面的制度;

  7、建立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的制度;

  8、完善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制度;

  9、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对防震减灾的监督管理措施;

  10、强化了对防震减灾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围绕“三个坚持”、明确“六个强化”、实现“六个体现”。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的指导思想,坚持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发展战略,坚持防震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二是强化了政府职能、强化了部门职责、强化了社会参与、强化了条件保障、强化了科技支撑、强化了法律责任。三是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防震减灾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灾工作的总体要求,体现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专家的意见,体现了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和地震灾区百姓的意愿,体现了所有参与法律修订和审议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共同智慧,体现了近年来防震减灾工作的实践经验。

  法律修订案必将为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加强宣传,切实贯彻,促进我市防震减灾事业全面发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