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各县(区)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人工晶体等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8]240)精神,现将全省人工晶体等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采购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价格的管理,在国家未公布有关规定之前,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供应给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实行差别差率管理,具体加价率按川价发〔2006〕2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均按川价发〔2007〕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这次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公布后,凡在我市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公布的人工晶体等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请在四川省物价局政务网(www.scpi.gov.cn)重要公告栏和四川省卫生厅政务网(www.scwst.gov.cn)下载。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25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