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24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8]246号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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