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工商局、畜牧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畜牧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原料奶价格协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8]188号)转发你们,请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于11月10日前报市物价局(价格科),电话:2239306。
附件:川价发[2008]188号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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