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发改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期间稳定重要商品价格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8]18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存在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上报市物价局和市发改委。
附件:川价发[2008]187号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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