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雅安市防震减灾局党组、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关于印发《雅安市防震减灾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雅震党组〔2008〕11号
局机关各科室:
《雅安市防震减灾局工作规则》已广泛征求意见,经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雅安市防震减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四川省地震局工作规则》、《雅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雅安防震减灾事业新发展。
第三条 本局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推进廉政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团结型、服务型、实干型机关。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服从命令,爱岗敬业、勤奋务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顾全大局、保守秘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和其他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和其他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 局长出差、学习等期间,指定人员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或其他领导出差、学习等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人员代管。
第八条 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工作。
第九条 科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诚团结,密切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扎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履行职能
第十条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赋予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提升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和服务于雅安发展新跨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完善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提高台网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地震监测,强化震情跟踪,搞好分析会商,做好地震速报,为减轻地震灾害及时提供有效信息。
第十二条 强化震灾预防体系建设,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坚持工程性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并举,不断提高城乡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和社会公众防震减灾素质。
第十三条 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完善落实地震应急预案,整合并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加强联动机制建设,促进地震应急救援管理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坚持面向科技,鼓励地震科学技术研究与探索,最大限度地提升防震减灾工作科技含量,支撑和引领防震减灾事业发展。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事关全局的规章制度、发展战略、政策措施、规划计划、改革方案、经费预决算、重大项目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事项等,必须经党组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制定的政策规定,必须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科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政令畅通。
第五章 行政要求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要求,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根据雅安经济社会发展和防震减灾工作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市政府提出防震减灾法规实施建议,或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担的行政审查、审批事项要公开办理程序和条件,明确办理期限,实行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依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公示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六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七章 工作安排
第二十七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按照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和目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要根据全局工作要点、重点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监控。
第八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 自觉接受市政府的行政监督和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内部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三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网络“信箱”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建立行政效能制度体系。明确绩效目标,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局和科室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组会、行政办公会和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党组成员出席;行政副局长、其他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召开党组扩大会,视会议内容指定列席人员。会议主要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决策指示的贯彻落实,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机关建设、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研究防震减灾长、中期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党组会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通知、准备、记录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一条 行政办公会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局长、副局长和其他领导、科室负责人出席。必要时,召开碰头会,视内容确定参加人员。会议主要研究贯彻落实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批示和工作部署,通报重大事项,研究决定需集体讨论的有关事宜,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和其他重要事项,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行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通知、准备、记录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二条 职工大会由分管机关的局领导(或主要领导)主持,全体职工参加。会议主要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指示、决议、决定、文件,落实党组会、行政办公会决定,总结、研究阶段性工作,通报情况。职工大会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通知、准备、记录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有关科室要根据会议议题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充分交换意见,经分管领导原则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科室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督查,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四十四条 副局长、机关专职书记和科室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向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职工不能参加会议,由办公室汇总会前向主持会议领导报告。
第四十五条 减少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会议要围绕主题,积极、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决定的事项要抓好落实,办公室要搞好督办。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雅安市防震减灾局公文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公文审批按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问题报送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以局的名义形成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必须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各科室呈报请示事项涉及其他科室职责时,要主动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局领导;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裁定。
第五十条 各科室办理交办文件,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十一条 进一步精简发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加快现代办公网络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二章 请示报告
第五十二条 对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涉及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五十三条 参加省地震局或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党组或行政办公会议汇报。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有关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副局长。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局长离雅出差或休假,要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副局长和其他领导出差或休假要事先向局长请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离开单位所在地出差或休假,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分管副局长请示,同时将出差往返时间、地点、联络方式告知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局领导的公务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六条 县区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负责人来汇报工作,一般与相关科室或领导联系,办公室本着热情、节约的原则作好食宿安排,减少陪餐人数。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转变学风,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做学习的表率。局党组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机关支部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局机关要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制度,努力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学习型机关、学习型支部。
第五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务必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工作作风,务必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坚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局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