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地震局、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民政局、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转发省地震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雅震发〔2007〕21号
各区县地震办、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
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指示,现将四川省地震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川震发防〔2006〕51号)转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区县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雅安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又是川西强震区,地震活动性强,有发生中强地震甚至破坏性地震的可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6号)要求,市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雅府发〔2005〕29号明确要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的区县可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和公园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以及配置必需的避险救生设施”,《雅安市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雅办发〔2006〕48号)和《雅安市地震应急预案》(雅办发〔2006〕44号)也作出了相应规划和部署。
我市八个区县都处于Ⅶ度以上高烈度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其中石棉为Ⅷ度。八个城区,特别是雅安城区、石棉县城和汉源新县城,应按照《意见》要求,把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减灾长远规划,从今年起,在政府领导、统一规划下,认真搞好实施,不断提升城市防灾减灾功能和预防、应急处置地震等突发灾害事件的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认真履职尽责,坚持原则,严格标准和要求,搞好避难场所建设;要会同社区及相关部门,搞好避难场所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平时功能发挥和应急使用。地震部门要搞好协调和服务。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四川省地震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川震发防〔2006〕51号
各市(州)地震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安全保障和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应急管理工作。2005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是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会议要求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国家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证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整体防灾减灾功能滞后于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6号)都明确要求:“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配置必需的避险救生设施”。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和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的精神,以及“省政府检查、有关厅局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的原则,对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任务
“十一五”期间,全省各大中城市尤其是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应逐步建成数量、规模与当地灾害特点、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相匹配的应急避难场所。
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标准与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是在地震等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应急状态下,供民众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安全性与可达性。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应挑选附近无高大建筑物且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空旷地带,尽量远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核放射物品寄存处,地下断层,易发生洪水、滑坡、塌方等区域。同时应急避难场所内应保证一定面积的平坦用地,以利于搭建临时简易建筑及帐篷等设施。要尽可能将避难场所建在居民区、办公区、商业区等人群集中的区域周围,以利于分批分区域疏散民众;同时,应有2条以上的疏散通道连接避难场所(宽度应符合消防要求),并保证通畅,确保群众在地震等灾害发生后,能迅速到达应急避难场所。
(二)设置有明显标志。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为民众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在国家标准未出台以前,可参考《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DB11/224一2004)执行。
(三)保障措施比较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内应配备应急时期生活必需的供水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消防设施;设有应急物资(食品、救灾用品、油料等类)供应处、应急卫生防疫站、应急厕所、应急棚宿区、应急指挥(调度)部、应急广播站等,保证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
(四)等级与功能划分。应急避难场所按场地面积、相应条件与设施功能分为大型和中小型二个等级。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进行紧急救助、重建家园和复兴城市等各种减轻灾害活动的场所,具备供避难民众生活一定时段的保障能力;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附近居民的紧急避难场所或到大型避难场所的中转地点(临时避难场所)。
三、应急场所规划建设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各市(州)地震、发改委、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从以人为本和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按照“从避灾入手,综合利用”的思路,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统筹考虑。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应急避难场所的布局应针对本地区主要灾害特点,充分考虑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及周边环境,使政府易于组织抢险救灾和安置居民,并尽可能设置比较完备的生活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可结合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情况,以及居民疏散时的要求,将现有广场、绿地、公园、空地等赋予避难功能,划定为避难场所,或改造为避难场所。属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场所等应从严掌握,以免破坏。
(三)坚持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应能满足地震、洪水、火灾、恐怖事件等多灾种共同使用。可将具有一定规模的空地、公园、花园、绿地、广场、体育馆、学校操场等有条件建成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考虑建设成为多种功能的综合体:平时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健身或其它功能;在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爆炸等突发重大灾害时作为避难、避险场所。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要求
(一)各级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减灾长远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各级地震、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建设等部门要会同当地社区及相关的管理部门,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指挥机构;编制居民应急宣传手册以及疏散、引导、安置的工作程序和场地内功能设置手册,保证应急避难工作有条不紊。
(二)各地应按照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有关管理规定,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功能运转与应急使用,加强避难场所应急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三)为便于应急避难场所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应建立市、县级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
五、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制度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市(州)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地震局会同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标准;
2.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3.应急指挥、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4.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建设及管理;
5.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应急避难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三)各市(州)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应急场所的检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根据情况将总结上报市政府、省地震局,同时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