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雅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03〕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日
雅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增强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防震减灾法规规章,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级各类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是指为使建设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具有抗御6级以上地震破坏能力,所采取的技术、工程等措施。
第四条 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抗震设防,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计划、建设、地震、水利、交通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依法行政、突出重点、搞好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对其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的义务。
第二章 一般工程的抗震设防
第八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技术要素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建设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监督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施工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加固工作。
市、 区县各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一般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第十条 市、区县地震部门(机构)负责宣传解释《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技术要素和使用规定,管理一般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监督检查一般工程执行抗震设防要求的情况,配合建设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一般工程的场地地质勘察报告应送当地地震部门(机构)确认该工程应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出具抗震设防要求确认书。
设计单位应依据地震部门(机构)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质检、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抗震设计及有关规范组织施工、质检和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开展了地震动参数复核或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建设一般工程,必须向地震部门(机构)申报、取得该区域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或地震小区划结果,严格依照结果(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引导群众在村镇建设中采取抗震措施,地震、建设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宣传、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重要工程的抗震设防
第十四条 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在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 下列建设活动和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新的城市建设选址、城市建设新增的规划区;
(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四)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雅安市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工程(工程项目见附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选址、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或不予转报。
第十七条 市、区县地震部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宣传解释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法律规定和业务规定;
(二)为建设项目业主提供有关服务,监督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等;
(三)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登记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备案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意见,查处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四)会同水利、交通、建设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应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不经过市、区县立项审批的应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应将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报项目所在地的地震部门(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市级以下应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一般均属同级重要工程,该工程所属的机关及工程主要负责人应带头遵守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法律规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部门(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所列规定,无资质证承揽、超越资质证许可范围承揽、借用他人名义承揽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部门(机构)依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此前制定的抗震设防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专业、技术的具体问题,由地震、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表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表
类型 |
工程项目及规模 |
重 要 工 程 |
1、市级首脑机关的办公楼、市级以上医院大楼; 2、大型工矿企业、国防单位的重要办公大楼、大跨度生产用房; 3、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或标志性建筑; 4、大跨度的影剧院、体育馆(中心)等建筑、候车大楼; 5、铁路、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 6、重要的旅游索道工程; 7、大型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电力调度中心用房; 8、大功率广播电视发射(接收)塔、市级广播电视中心; 9、市级电话枢纽主机房; 10、大型油库。 |
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
1、大中型化工厂; 2、大型尾矿坝; 3、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生产、贮存工程和管道输送设施; 4、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及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Ⅰ级挡水建筑及防护堤工程; 5、供水、供气、供油、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 6、大中型贮油、贮气、贮水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