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震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
川震发法〔2004〕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要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与监督”的精神,以及《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经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地震局共同商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四川省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以加强上述法规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现印发你们,请各管理、设计、建设部门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四川省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工类 程型 |
工程项目及规模 |
交通 运输 |
铁路、公路中单孔跨径≥15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1000米的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的隧道。 |
大、中城市铁路旅客候车室,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万人次以上的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地下中心站。 | |
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通讯及供电建筑。 |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重要旅游索道工程。 | |
工业 与民 用建 筑、 公共 设施 |
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跨度的影剧院、体育馆(中心)等建筑。 |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省、市(州)首脑机关办公大楼、市(州)级以上医院大楼。 |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类大型工矿企业、大跨度厂房。 | |
研究、生产和存放剧毒、传染性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筑。 | |
研究、生产和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建筑。 |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州)级自来水处理厂及输水、供水干线工程。 | |
全库容≥1亿立方米或坝高≥100米的尾矿坝。 |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型粮油库、冷冻库。 | |
水利 电力 |
大中型水库、发电装机容量>5万KW以上的水电站 |
单机容量≥30万KW或规划容量≥80万KW的火力发电厂。 | |
330KV、500KV变电所,500KV线路大跨越塔。 |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省、市(州)级电力调度中心。 | |
大中型储水工程。 | |
位于城市上游Ⅰ级挡水建(构)筑物工程。 | |
广播 电视 |
中央、省级电视调频及广播发射塔建筑。 |
发射总功率≥200KW的机房及天线支持物。 | |
邮电通讯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区中心、省、市(州)级卫星地面通讯站、长途电信枢纽、移动通讯枢纽、终局容量≥5万门的市话局。 |
核设施 |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废料处理工程。 |
核原料生产厂房和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场所。 | |
石油化工 |
大中型化工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 |
大中型输油(气)管道的站点与重要区段。 | |
3万立方米储油、10万立方米储气工程。 | |
污水处理 |
日污水处理能力≥10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工程。 |
其它工程 |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全国性标准、规范、规程等所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
工程业主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