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6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8]168号
雅安市物价局 雅安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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