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国土资源局、雨城分局:
为切实搞好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进一步巩固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和矿业秩序整治成果,从源头上建立和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现将修改后的《雅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考核奖惩措施,报市局执法监察支队备案。
附件:雅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雅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规范和维护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实行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明确巡查主体,规范巡查行为,落实目标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及时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使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化。
第三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态巡查工作,其内设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法规监察股)和执法监察队伍(执法监察大队)是实施动态巡查的主体。执法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域内动态巡查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考核;执法监察队伍承担日常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
巡查人员由具备执法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并依法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上岗。
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时,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业务科室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县、乡、村三级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建立乡村国土资源信息员监督制度。每个建制村至少应有一名信息监督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开展动态巡查工作经费、交通和通讯等装备的需要。
第五条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实行动态巡查。
(一)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⒈ 基本农田保护区;
⒉ 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独立工矿区、集镇村庄周围;
⒊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重点项目建设区域;
⒋ 国家、省规划矿及本辖区域内的重点矿区;
⒌ 旅游风景区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
(二)其他区域应作为二级巡查区或三级巡查区。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规定确定巡查范围和职责。
(一)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土地、矿产资源进行全面巡查;也可以按照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的巡查区域进行巡查。
(二)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对本辖区的土地、矿产资源进行全面巡查,并监督、检查所属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工作。雅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动态巡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会同雨城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开展巡查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重点对所辖区域内一级巡查区域进行抽查,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工作。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跨区域的巡查或互查;对重点公路建设、水利工程、开发区用地和重点矿区进行巡查;对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划分巡查责任区,实行分级包干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巡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应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八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建立规范的巡查台帐。巡查人员应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汇总并报告。
第九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巡查工作和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条 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指标,以100分计算,其分值是:
(一)已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等级,落实巡查范围和职责,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记10分;
(二)把巡查工作纳入了目标管理,坚持开展了定期或不定期的动态巡查工作,每周不少于2次以上,记20分;
(三)建立动态巡查台帐,对巡查情况做到记载情况详细明确,件件有着落,记15分;
(四)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能及时发现,制止率达90﹪,记20分;
(五)对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构成案件的立案率达到95%,记15分;
(六)对本辖区内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年查处结案率达98%。记20分。
考核等级评定,达到90分为优秀;达到80分为良好;达到70分为合格。
第十一条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执法监察队伍,经考核为优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通报表彰。同时,将动态巡查工作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先进单位评比范围,考核达不到优秀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对巡查工作不负责任,疏于巡查,造成群体违法或者重大违法案件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情节及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并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