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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来源:雅安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08-07-29 15: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总后勤部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6日
【文    号】 民发[2004]198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二、套改原则: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
三、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四、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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