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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5.12”地震受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特殊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08-07-28 14:5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 “5.12”地震受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特殊规定的
通     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市中心各科,各县管理部:
    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物大地震,给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部分县、镇(乡)受灾严重。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灾区人民渡过难关和重建家园,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5.12”地震灾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特殊规定的紧急通知》(川建发〔2008〕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受灾情况,为既保证重灾区重建家园的资金需求,又保证能正常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现将我市 “5.12”地震受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特殊规定通知如下
    一、重灾区的范围
    汉源县、宝兴县。
    二、重灾区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1.公积金缴存人因震灾造成自住住房倒塌和经鉴定为危房不能使用的或经鉴定可维修加固继续使用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或伤残的。
    3.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重灾区的职工符合上述3个条件之一的,凭单位证明材料和本人(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即可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提取。
    三、提取额度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自愿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不超过2007年6月30日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四、非重灾区的提取
    雅安市其他灾区的提取按《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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