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事局文件
雅市人办发[2008]50号
雅安市人事局
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事厅转发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费的通知》(川人办发[2008]16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 仲裁 收费 通知
雅安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2日 印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川人办发[2008]165号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费的通知》(川财综[2008]25号,附后)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仲裁 转发 停止收费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5月29日印发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川财综[2008]25号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
停止收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费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我省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不再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二、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三、本通知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人事争议仲裁费立项的通知》(川财综[2002]8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2]108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停止 劳动 人事 仲裁费 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4月30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