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行政中心和疾控中心拆迁房屋联建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雅安市行政中心和疾控中心
拆迁房屋联建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行政中心和疾控中心征收土地补偿办法><雅安市行政中心和疾控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雅办发〔2005〕69号)规定以及雅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20次会议精神,决定在雨城区姚桥片区(市行政中心、疾控中心)开展农民联建房试点。为做好被拆迁农户自行联建房屋的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拆迁范围:雅安市行政中心、疾控中心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
第三条 雅安市行政中心、疾控中心的拆迁安置采取被拆迁农户以户为单位购买政府安置小区安置房或在联建规划区联建房屋的方式进行安置,被拆迁农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第四条 拆迁补偿形式
(一)门面按雅办发〔2005〕69号文件补偿标准实行补偿。
(二)住宅房屋按雅办发〔2005〕69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扣除联建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后进行补偿。即:木质结构、砖木230—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非成套房屋400元/平方米,成套房屋422元/平方米;偏房100元/平方米。
(三)拆除违章建筑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四)门面、营(商)业用房之外的生产、办公和辅助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五)搬家补助费。由拆迁人以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按50平方米以内每户150元,50—150平方米每户200元,15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300元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对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视、电话、天然气、水户表、电户表等移装费用,按电视、电信及相关部门的收取标准计付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六)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以被拆除房屋的面积,按正房5元/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从交旧房之日起计算,期限为12个月。
(七)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以被拆除房屋的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月的45日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八)签订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自行结清水、电、气、电视收视、电话费等费用。水、电、气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及水、电、气等相应的管理部门共同核准,核准后交由水、电、气等相应的管理部门统一封存。凡被拆迁人漏交、欠交上述费用的责任由被拆迁人自负。
第五条 付款方式:签定拆迁协议时,按协议总金额先付50%,余款待被拆迁农户腾空旧房交拆迁人后一并付清。
第六条 联建原则
(一)对成片的农民联建房规划区要按城市小区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要遵循避免二次拆迁的原则,规划深度要到位;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依地块状况实际确定联建规模;要遵循符合规划的原则,沿江、沿城市主干道等重要地块不能搞联建。
(二)被拆迁农户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地点、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自愿组合楼幢的联建方式统一修建住房,其联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
(三)自愿联建的被拆迁农户,人均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平方米,人口按被拆迁农户现有实际人口计算。
(四)联建地点:雅安市行政中心被拆迁户联建地点:姚桥邮政中心北侧;雅安市疾控中心被拆迁户联建地点:汉墓以北。
(五)市行政中心、疾控中心拆迁户必须在统一的建房地点,按建设部门规划设计要求联建,建筑层数不超过4楼1底。
(六)联建规划区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收,被拆迁安置户在联建规划区的联建房用地,需按60元/平方米缴纳土地使用费(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缴纳)。
(七)符合安置对象的安置户联建的房屋(含门面),如要对外出售的,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和补交土地出让金。
(八)符合安置对象的联建户按政策规定自行承担水、电、气、闭路电视等的开户费。
第七条 联建房的组织实施
(一)市区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抽调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联建安置中的有关问题。
(二)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联建规划区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图设计;姚桥镇政府具体负责落实联建农户的所有相关建设事宜。
(三)联建规划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由市政府出资统一实施;联建房屋由被拆迁户自筹资金按规划建设。
第八条 奖励政策
(一)对于主动拆迁,积极支持市行政中心、疾控中心拆迁建设的被拆迁农户实行拆迁奖励。签定旧房拆迁协议后,20日内腾空旧房交拆迁人的被拆迁农户,按拆迁补偿标准上浮10%进行奖励。
(二)市行政中心和疾控中心被拆迁农户签定拆迁协议后,自愿选择在联建规划区参与联建住房的,在3日之内向镇政府申请联建房屋,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先签协议先申请的,优先选择联建楼幢。逾期10日不申请不办理联建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联建。
第九条 本方案是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行政中心和疾控中心征收土地补偿办法><雅安市行政中心和疾控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雅办发〔2005〕69号)的补充,与雅办发〔2005〕69号文件同时执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