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5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医疗救治原则、范围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等问题,切实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现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治原则和范围
对流浪乞讨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范围是: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二、救治定点医院的确定
市级救治定点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精神病院。危重病人送市人民医院救治。严重性精神病患者送市精神病院救治。各区县要在县级所在地确定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流浪乞讨病人需进行紧急救治的应送就近医院,医院不得拒绝救治。
三、救治经费和结算管理
实施救治时应参照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川劳社发〔2005〕1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川劳社发〔2000〕11号,特殊病情除外)的规定执行。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院救治和在就近医院紧急救治所产生的费用,属民政救助对象的,待同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民政部门按季度结算。救助对象在医院救治时死亡的,火化费用经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报销,并由民政部门与殡仪馆结算。
四、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公安部门应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护送救治工作并协助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查询、甄别流浪乞讨病人。卫生部门对定点医院救治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救治,不得推诿、拒收、拒治、延误诊治。民政、公安、卫生、城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要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医院进行救治。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