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关于建立新农村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建立新农村农田水利建设
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要求,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方式、组织形式,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农村水利建设的重要性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建国以来,我市已建成各类水利工程4980处,蓄引提水能力达5.7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达65万亩,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增强了抗旱能力。但我市现有水利设施仍存在“三多三少”问题:一是引水工程多,蓄水工程少,工程性缺水较突出;二是小型工程多,大、中型工程少,农业用水保证率低;三是在小溪小河引水工程多,在大江大河引水工程少,水源受环境气候影响较大,许多工程冬春季节无水可引,加之现有水利工程年久失修,老化损毁严重,干、支渠配套不齐,渗漏严重。以上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是前提,粮食稳定增长是基础。水利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务必引起各区县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的推行水利建设新机制,把我市水利建设推上新的水平。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
三、创新农田水利建设水利服务机制
(一)创新节约用水机制,构建节约用水体系。一是大力推广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农艺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节水高效农业综合配套技术,实现由工程节水向综合节水转变,由传统农业用水方式向现代农业科学高效用水方式转变。二是以调整农业结构为根本措施,建设节水型高效农业,抓好农业节水。调整种植结构,推广抗(耐)旱、高产、优质农作物品种,减少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积。三是逐步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制定、落实农业节水奖励政策,推广计量用水和各类节水灌溉技术。四是抓好旱作农业工程建设,重点抓好旱作基本农田和集雨节灌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创新水利投入机制,构建多元化投入体系。首先,各级政府应切实承担起新农村水利建设的责任,在争取中央、省支持的同时,增加地方财政投入,对兴建农村水利设施所需材料给予适当补助。其次,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投资。第三,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水利投融资体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民营水利。第四,将农村水利工程的产权、使用权、经营权、股权等“四权”明晰给农户、业主、用水合作组织。将田间渠道和打井、建池等微型水利工程纳入“户办工程”规划,由群众单户或联户按照水利部门的规划自主实施,颁发其产权证或股权证,允许继承、出让;对山平塘、石河堰、提灌站、村社供水、斗农渠等集体受益的工程,采取“一事一议、群众自筹、村管民用”的办法建设、维护,工程的产权、经营权由村社集体或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由业主承包、租赁开发土地兴建的水利设施,其产权归业主和出租、出让土地农户或村社股份所有,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治水、兴家、富业”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投入体系。
(三)创新管理机制,构建民主管理体系。积极采取“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办法,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让农民参与工程建设与管理,增强节水意识和水商品观念,努力降低灌溉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从而解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所有者主体缺位、所有权不清、责任不明、建管用脱节、经营管理不善、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水费征收环节多、不合理的水费负担重等问题,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斗渠以下田间工程管护的落实,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障灌区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利用。
四、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
(一)科学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区县为单位,自下而上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主管部门,要从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指导和协调规划编制工作,确保规划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使农田水利设施的功能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各区县在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时,要坚持农民群众参与的原则,认真听取农民群众、农村基层组织的意见,尽可能满足农民群众的各项要求,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二)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一是明确资金投向。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主要是各地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也可以由农民、农民联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对于受益面较大、涉及面宽的项目,根据工程建设范围,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实施。三是健全项目申报程序。由区县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进行审查、公示后逐级上报。四是制订补助标准。按照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实行筹补结合、多筹多补的办法,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按照项目类别分别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五是完善补助方式。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各种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后,由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牵头,每年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切实抓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有效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保证工程持续发挥效益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确保工程的有效运行维护。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由受益户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对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对经营性工程,实行企业化运作,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可委托水管站等组织持股经营,也可以拍卖给个人或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国有管理或集体管理的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已获得政府资金补助的民营工程,在转让产权时,要按照工程建设投入比例回收政府补助资金,继续用于其他农田水利建设。
五、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领导和考核
(一)强化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把握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律,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建立起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的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真正将农田水利建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行政领导任期内的农田水利建设目标责任制,精心研究,精心部署,精心安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同心协力把农田水利建设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实事办好,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二)严格绩效考核和奖惩。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市级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区县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挂钩。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县乡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工程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工作机制;要制定项目实施的考评办法,对项目实施好的继续加大投入,对完成不好的暂停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农田水利建设扎实有效的开展,促进农田水利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